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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建安[2011]4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了督促各建设工程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精神,我厅制订了《江西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将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江西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促进各建设工程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安全生产理念
(一)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紧紧抓住企业这个责任主体,根据建筑施工特点和实际情况,坚定不移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以更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更坚实的技术保障、更有力的安全监管、更高效的应急体系,推动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二)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单位要履行法定安全责任,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合理造价,监理企业要熟练掌握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暂行规定》(赣建字[2004])1号)的要求,严格实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试行)》(赣建字[2010]6号),对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实行信息化动态监管;对于问题较多或较严重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建设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在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未按规定整改的,记入不良记录一次,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并在网上公示三年时间;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强化施工过程的管理责任。企业要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程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必须带班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值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带班跟踪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现场旁站;带班值班情况由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分别记录在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上。
对无负责人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负责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认真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对在建工程项目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和治理,并及时消除隐患。对重大隐患,企业负责人要现场监督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后再继续施工。
重大隐患治理实行分级督办制度;根据《江西省建筑与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安[2008]11号)的规定,一般事故隐患由工程所在地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办,特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办。省厅将加强对治理安全隐患的督促检查,对不执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整改以及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工程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知识。对新入场和进入新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没有经过培训的不得上岗。企业每年要对所有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对存在无证上岗、不经培训上岗等问题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
(六)积极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企业要深入开展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的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活动,提高施工安全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程度。要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的各项内容和制度,从工程项目涉及的脚手架、模板工程、施工用电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主要环节入手,作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并细化和量化相应的检查标准。对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不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凡本省及外省进赣房屋建筑工程特级、一级资质施工企业每年必须创一个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对未完成目标的施工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进行约谈告诫。
三、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
  (七)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要确保必要的安全研发经费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水平不断提高。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应用高科技手段,工程项目的起重机械设备等重点部位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要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逐步淘汰人工挖孔桩等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因安全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完善安全预警应急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对所属工程项目定期进行安全隐患和风险排查分析。要加强对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测,并增加安全隐患和风险排查分析的频次。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加强专业救援力量的建设。
(九)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扣减。施工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列入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全额投入工程施工并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台帐,不得截留、挪用,对于不按规定提供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
  (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严厉查处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严厉查处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通知的行为。对违法违规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有瞒报事故、事故逃逸等恶劣情节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地方,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一)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要认真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认真落实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将工程质量安全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在企业资质审批、工程招投标、项目施工许可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一项重要的审核指标,确保只有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进入市场。强化对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在办理监督手续时要严格核实建造师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压证上岗,对关键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实行重点监督。加大市场清出力度,对企业落实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取消市场准入资格。对在建筑施工活动中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方、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十二)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要依法严格事故查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除依法追究刑事、党纪、政纪责任外,还要依法加大对事故责任企业的资质和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对事故责任企业,该吊销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该降低资质等级的降低资质等级,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该责令停业整顿的责令停业整顿,该罚款的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员,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该责令停止执业的责令停止执业,该吊销岗位证书的吊销岗位证书,该罚款的罚款。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较大事故查处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办,一般及以下事故查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办。事故查处情况要在媒体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向社会公告,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
  (十三)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对忽视建筑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和人员,要予以曝光。要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要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重视建筑安全生产的局面。
  五、注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十四)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建筑安全生产法规及标准规范,及时修改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内容,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十五)加强建筑安全科技研究。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是提高建筑安全生产水平的有效途径,要不断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要加强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共同推动建筑安全生产科技进步。要注重政府引导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要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推广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限制和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十六)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并有效解决工作经费来源。加强对建筑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能力的教育培训,建立完善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依法监督的行政管理水平;要进一步提高对监管与服务的认识,树立公开公平监管理念,以“提前告知、及时提示”为相关责任方提供优良监管服务,促进企业和行业发展,推动我省建筑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