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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建筑节能门窗应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我省建筑节能门窗应用管理的通知

赣建科〔2014〕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景德镇市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提高门窗的节能性能。根据《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及有关文件要求,为提高我省节能门窗产品质量,规范我省建筑工程节能门窗的应用与管理,现就加强我省建筑节能门窗应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门窗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鼓励采用经国家、省推广应用的节能门窗产品,如隔热铝合金中空门窗、铝木复合门窗、铝塑复合门窗和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门窗等。

(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门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保温性能(保温型门窗)、遮阳性能(遮阳性能)、空气隔声性能(隔声型门窗)、厚度等指标。同时提出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的指标值、规定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标准要求。选用标准图集的应注明图集号、门窗的编号、种类、系列、规格以及玻璃品种等。

当需要设计使用暂无国家、行业或本省地方标准作为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技术依据的建筑节能门窗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经省厅组织的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建筑节能标准审查施工图中外门窗节能设计的内容。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

(四)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门窗工程性能检测,并严格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标准规范与管理规定应用建筑节能门窗,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相关单位降低建筑节能门窗技术要求,不得擅自变更建筑节能门窗及其型材、玻璃、五金配件等关键部品。对门窗节能指标进行变更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必须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的变更设计文件送质量监督、监理、施工单位办理签收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图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制定建筑节能施工组织方案。单独承包节能门窗安装工程的,应具备与该工程等级相符的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411-2007)、省厅印发的《建筑节能门窗应用技术规程》对建筑节能门窗及其部品进行进场复验。同时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安装过程管理,防止门窗洞口渗水等质量通病发生,确保安装质量符合《民用建筑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要求。

(六) 监理单位应针对建筑节能门窗施工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切实履行建筑节能门窗见证取样送检职责,严把建筑节能门窗及其部品进场复验关,未经进场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节能门窗不得在工程中安装使用。对建筑节能门窗隐蔽工程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避免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要求以及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建筑门窗用于民用建筑节能工程。
    (七) 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现行标准规范开展建筑节能门窗检测,建立详细的建筑节能门窗检测台账及影像资料记录,以便检查复核。我厅将把节能门窗检测列入年度建筑节能专项检查重要内容,凡无建筑节能门窗检测台账及影像资料记录的,以及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依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从重予以处罚。

(八)建设、监理、门窗工程施工单位要认真做好现场门窗产品进场验收。严格按照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门窗产品性能复验,复验取样应从已进场门窗产品中随机抽取,实施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应在检测委托单上签字,并伴随已取样门窗送至检测机构,确保现场门窗抽检科学、公正。

(九)各级质监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切实对节能门窗加强从出厂、检测到安装的程序合法性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予以通报,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确保建筑门窗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要求。对监督人员经查实不履行责任的,要严肃予以处理。

(十)鼓励节能门窗生产企业在申请推广认定的同时实行节能性能标识,各建设、施工单位应优先采用获得节能标识的门窗产品。

(十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应用管理的监督,对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并分别记入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图审、检测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在实施过程中遇有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筑节能科技处联系。联系人:余海浪、陈凯;联系电话:0791-86222981。

专此通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