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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省进赣建筑企业监理单位 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讨论稿)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浙江、福建省住建厅驻赣办事处,各外省进赣建筑企业、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外省进赣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在我省的市场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外省进赣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范围

在赣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外省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

二、   检查内容

(一)外省进赣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是否在省厅办理了进赣

备案登机和单项工程备案手续。

(二)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

证》是否在有限期内;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所有备案信息是否属实,办公场所是否一致,备案人员

是否在岗, 证件是否有效。

(四)所承揽工程项目负责人是否具有本单位的《建造师注册

证书》及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在承接工程中是否存在垫资、低于成本价中标等恶性竞

争行为。

(六)所承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七)所承揽工程劳务分包情况,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八)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分设区市检查和省厅抽查二个阶段进行。

(一)设区市检查(2012年3月1日—3月30日)。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外省进赣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对照检查内容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于4月6日前报省厅建筑建管处。

(二)省厅抽查(2012年5月7日—6月29日)。省厅将根据各设区市的检查情况,分组进行抽查。

四、   处罚规定

(一)设区市检查中,查实外省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拖欠工程款及劳动者工资等问题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停止其投标资格。在规定的期限能整改到位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恢复其投标资格;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其清出江西建筑市场。

(二)省厅抽查中,查实外省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拖欠工程款及劳动者工资等问题的,将其清出江西建筑市场。

(三)凡清出企业3年内不得进入江西建筑市场,其违规承接的工程项目不得参与优质工程的评选,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行承担。

五、其他要求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次专项检查的领导,落实责任,认真部署安排此次检查工作。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