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中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24家监理企业入会的通知 ·关于同意江西欣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14家监理企业入会的通知 ·关于发展赣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入会 的通知 ·关于缴纳2022年度会员会费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协会

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赣建安[2011]1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了预防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发生,规范塔式起重机管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置和租用管理

(一)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或者“塔吊”)必须向具备有效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厂家购买,并由生产厂家提供经质量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整机合格证、高强度连接螺栓质保书、起重钢丝绳质保书和其它通用零部件质保书及塔机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禁止购置国家已明令淘汰、技术落后的塔机(TQ60、TQ80塔机、QT16、QT20、QT25井架式塔机),以及已关闭或转产的生产厂家制造的塔机。

(二)塔机产权单位在塔机首次出租或者安装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后方可出租和使用。

(三)使用过的塔机转让、租赁或者出售时,必须提供法定检测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证明。

以下情况的塔机,必须作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

1、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

2、630-1250KN·m (不含1250KN·m)出厂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

3、1250KN·m以上出厂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

4、经检测检验安全技术性能严重下降的塔机。

(四)租用塔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出租单位必须提供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明、塔机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原件)、使用说明书及检验合格报告。

2、塔机机况良好,安全装置齐全,无任何私自改装,塔机使用期未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严禁使用不同厂家、型号拼凑的塔机。

3、施工单位与出租单位必须签订书面租用协议,协议双方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安装和拆卸

(一)塔机安装、拆卸之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装拆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经审查同意,不得进场开展安装、拆卸活动。

(二)塔机安装、拆卸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未取得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塔机的安装、拆卸作业。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必须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在安装、拆卸带有起重臂和平衡臂的起重机时,必须保持塔机的平衡,严禁只拆装一个臂就中断作业。

(四)需要附着的塔机,附着杆件必须使用塔机原厂同机附着杆,附着杆的安装和拆卸应符合塔机装拆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筑物与附着杆之间的联接必须牢固,保证起重机作业中塔身与建筑物不产生相对运动。需要在建筑物上打孔与附着杆联接时,所开孔径应与相联接螺栓的直径相称,联接螺栓必须使用高强度螺栓。附着后,最高附着点以下的塔身轴线垂直度偏差不大于相应高度的2/10000。各道附着点的高度,必须严格遵照说明书的规定。附着框架在相应的塔身节的联接位置,不应超过规定的误差,附着框架应保持水平,不应偏斜。

(五)塔机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要求对塔机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提供安全使用说明。

三、检测和验收

(一)首次及分次加高附着安装完毕,必须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或出具《建筑施工现场内起重机械安装、使用评价验收意见书》,并经相关各方按规定共同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塔机安装完毕,或者安装使用满一年,或者重大故障修复后,必须经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四、使用和管理

(一)坚持严格管理、重点监督、定期检测、专业装拆、专业维修的原则。

(二)使用单位应当自塔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塔机安装验收资料、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塔机使用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三定”制度,并实行机长负责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例行保养作业。机组人员要认真执行塔机重要和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确保设备不“带病运转”。

(四)塔机基础监管,必须按说明书要求进行耐力测试,防止因地基承载能力不够造成塔机倾覆;必须按说明书要求对基础施工,确保地基能满足塔机各种工况的稳定性;地脚螺栓材质必须符合设计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防止地脚螺栓断裂引发塔机倾覆。塔机基础应设置排水沟和积水井,同时保证排水畅通或及时抽取。

(五)紧固要求有预紧力的塔机连接螺栓,必须使用专门的可读数的工具,将螺栓准确地紧固到规定的预紧力值。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发现松动应及时给予拧紧。高强螺栓、螺母,使用后拆卸再次使用,一般不得超过二次。应对螺栓进行定期保养及检查,凡螺栓、螺母出现损伤、变形、滑牙、缺牙、锈蚀、螺纹粗糙度变化较大等情况的,应进行探伤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防护棚采用双层以上,应计算防护面积,防贯穿力。凡塔机高度超过50米的,防护棚上还要搭设安全平网。

(七)六级以上大风及雷雨、大雪等恶劣天气,应当停止塔机的安装、拆卸作业和塔机使用,并釆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八)塔机间及塔机与建筑物之间应当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严禁发生碰撞。塔机各部分安全机构、装置应当齐全正常,安全参数设置应相应提高,保证塔机工作时的安全性,如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按产品要求下限值设置,以提高保险系数。合理设定塔机工作幅度范围,使塔机起重臂尽可能不在临街道路上,确保吊物不经过街道,减少落物的可能。塔机回转制动应安装备用电瓶,保证突然停电时塔机回转制动不失效,防止塔机臂杆随风摆动。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如突然发生机械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停机,作业区人员撤离,进行故障排除或抢修,并及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监督和检查

 (一)塔机使用单位要制定塔机定期检查制度,其定期检查时间间隔不得大于一个月,并认真履行塔机管理职责。

(二)使用单位应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塔机实行动态监测,监控塔机工作中的起重量、当前额重、吊钩高度、回转角度、小车行程等数据和施工现场作业状况,通过塔机GPRS远程安全监控系统,将实时釆集的塔吊操作数据上传给相关方(产权、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和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实时监控。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塔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委托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塔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使用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开发的“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系统”办理塔机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塔机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四)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塔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发现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塔机,应当立即责令施工企业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严厉查处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通知的行为。经整改仍不能符合安全要求的,要清出建筑施工现场。严厉查处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对因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经济损失的,除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严肃处理外,还必须追究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五)对安装在毗邻街道、中小学、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塔机,必须重点监督管理,必要时可限制作业时段或者下达停止作业的命令,防止发生群死群伤重大事故。

(六)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安全责任监督的重点,规范安全监督行为,加大对塔机检测、验收、定期检查、保养维护、日常交接、使用情况等环节的安全责任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将检查情况在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信息网上公布,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塔式起重机 安全监管 通知

抄报:朱虹副省长、蔡玉峰副秘书长、省安委会

抄送:厅领导、建管处、各设区市安监站、有关施工企业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1年6月13日印发